企业离退休人员已故后,家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是哪个部门发的?
悬赏:20 - 已解决
我父亲生前是山东机器厂的一名工人,2008年去世后我母亲能按月领到几百块钱的抚恤金,可不知怎么回事卡上已经有两个月没打上钱了,也不知该到哪个部门去问问是什么情况,有知道的朋友告诉我,谢谢!
网友回复
咨询下人社部门
回答者:maifang11时间:2013-10-8 12:23
我建议你先去厂里问问,问清楚什么情况后,再到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去问。望采纳,我有个朋友也是这种情况,跑了一大圈最后到厂里一问才发现名字搞错了
回答者:mmm951时间:2013-10-8 11:39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
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
发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的通知》
(鲁民
[2007]41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
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
80
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离休
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
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
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
2004
年
10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
[1993]343
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
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的,
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从原渠道列支。
二
OO
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
2003
〕
53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
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
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
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
按
《劳动保险条例》
第
13
条丙款和鲁革发
〔
1972
〕
143
号、
国发
〔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
规定执行。
四、
本通知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
发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的通知》
(鲁民
[2007]41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
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
80
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离休
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
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
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
2004
年
10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
[1993]343
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
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的,
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从原渠道列支。
二
OO
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
2003
〕
53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
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
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
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
按
《劳动保险条例》
第
13
条丙款和鲁革发
〔
1972
〕
143
号、
国发
〔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
规定执行。
四、
本通知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回答者:202m时间:2013-10-7 7:3
建议向民政部门咨询。
回答者:202m时间:2013-10-7 7:2
去山机工会找刘贯胜
回答者:123.93.249.* 时间:2013-10-6 22:20
共6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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