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信息来源:鲁中网 时间:2018/7/4 9:36:00 阅览:1674人次
鲁中网-鲁中晨报7月3日讯(记者 张亚军 通讯员 王慧海)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日前,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据悉,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根据规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6756.74元(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85.58元)。
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悉,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根据规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6756.74元(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85.58元)。
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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